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专业人才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非政务性、非赢利性的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中公开选聘,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以及专家的遴选、聘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应急管理活动,并对做出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工作;
(二)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
(四)组织召开专家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五)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六)专家库的管理经费由省应急管理厅编制财政预算申报划拨并负责管理使用。
第六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特殊专业等三个类别,总数不超过200名。各行业领域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和副组长应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对接相关业务处室,收集本组专家的工作情况,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或活动。
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对应专业领域专家的资格初审、任务委派、使用评价和专家组组长推荐。
(一)安全生产类由安全生产协调处、安全生产监督处负责;
(二)防灾减灾救灾类由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处、防汛防风抗旱处、火灾防治管理处、海洋减灾和地震地质救援处负责;
(三)规划科技信息处负责其他特殊专业(如:法律、科技信息等)。
第七条 专家库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八条 专家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深厚的理论造诣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没有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二)自愿加入专家库,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服从安排,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安全生产类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至少5年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且至少10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相关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同时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防灾减灾救灾类和其他特殊专业类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至少5年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且至少10年以上)从事相关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六)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从事相应工作15年以上且有较强现场研判、处置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年龄、职称要求经报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采取专家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澳门太阳集团官网app下载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推荐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应急管理厅汇总、审核、遴选、审定。
(二)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经厅党委同意批准后,正式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组建。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条 专家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参与制定我省中长期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及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对制定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二)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立法调研,参加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现状及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参与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六)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对生产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七)根据需要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报告。
(八)参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编写培训教材、题库以及培训、考核机构的资格论证工作;参与应急管理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
(九)参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应急管理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
(十)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提出聘用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姓名、专业类别、职称等,呈分管副厅长审批。
(二)由省应急管理厅通知专家本人,必要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如无特殊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服从省应急管理厅的安排,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再按规定纳入专家库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省应急管理厅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应遵守本办法,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邀请或派遣,并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接受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提供技术服务的,不代表省应急管理厅,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五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会议、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省应急管理厅举报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获得省应急管理厅或所咨询服务单位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五)有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活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有对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有参加应急管理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八)有参加代表会议、年度专家工作会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到省应急管理厅委派,应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七)执行任务时,须出示专家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任务结束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所在专业组组长报备工作任务简要情况;
(八)遵守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
(九)自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如实反映应急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或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专家执行省应急管理厅指派的任务时,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所需费用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第七章 解聘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
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及时收回。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连续3次不能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擅自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八)利用委派期间或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九)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十)在纪律检查、监察检查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
(十一)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临时聘请应急管理部及其他省份专家库专家,在使用过程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选用本办法专家的,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后,可在本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